因下列第(1)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种、第45种及第92种重大疾病除外);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2)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1)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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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合同,不受9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合同,不受9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合同,不受9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