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欣康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可选提供100种重疾保障,可选20种中症、40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可选责任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我们还将承担相应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本项责任需与中症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选择。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相邻两次中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本项责任需与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选择。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本项责任需与轻症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选择。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本项责任需与10.4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选择。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本项责任需与中症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选择。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相邻两次中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本项责任需与轻症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选择。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本项责任需与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选择。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第29种、第45种及第92种重大疾病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第28种、第36种、第65种、第66种、第76种、第95种、第96种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定义”中第14种中症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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