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约定的每个重大疾病所属组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五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且该种少儿特定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未终止(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对应组别保险责任的终止详见本合同10.1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年满18周岁后(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且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成人特定疾病,且该种成人特定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未终止(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对应组别保险责任的终止详见本合同10.1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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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合同约定的每个重大疾病所属组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五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且该种少儿特定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未终止(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对应组别保险责任的终止详见合同10.1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年满18周岁后(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且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成人特定疾病,且该种成人特定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未终止(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对应组别保险责任的终止详见合同10.1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成人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特定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种、第45种及第92种重大疾病除外);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释义种第92种、第95种及第96种重大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10)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成人特定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30岁男性,投保瑞泰乐享安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选择20年交,年交保费是2860元,保终身,保额为10万元,那么如果发生疾病怎么赔呢?
100种重疾:一次性赔10万(最高赔5次,每次间隔365天)
如果属于男性特定恶性肿瘤的一种,增加25%保额:一次性可赔12.5万
40种轻症:一次性赔3万(最高赔3次,每次间隔180天)
20种中症:一次性赔5万(最高赔2次,每次间隔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