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