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以下保险责任中,除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中的特需医疗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外,其他保险责任均为必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对于因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1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3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我们的认可医院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各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每日限额及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由我们的认可医院出具正式发票且在发票或相应费用清单上载明的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我们的认可医院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就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我们的认可医院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我们的认可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4)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在我们的认可质子重离子治疗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我们就其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及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我们对本项医疗费用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于后续续保时发生的本项医疗费用,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重大疾病特需医疗费用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我们的认可医院诊断在我们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我们就其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全球二次诊疗意见服务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3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年内,可针对该重大疾病向我们提出重大疾病全球二次诊疗意见服务申请,经我们同意后,由我们或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向被保险人提供一次重大疾病全球二次诊疗意见服务。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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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保险公司的认可医院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各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每日限额及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由保险公司的认可医院出具正式发票且在发票或相应费用清单上载明的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保险公司的认可医院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保险公司的认可医院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保险公司的认可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的认可质子重离子治疗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及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本项医疗费用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于后续续保时发生的本项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特需医疗费用 |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保险公司的认可医院诊断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重大疾病国内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全球二次诊疗意见服务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合同,不受3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年内,可针对该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全球二次诊疗意见服务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由保险公司或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向被保险人提供一次重大疾病全球二次诊疗意见服务。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恐怖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第29种及第47种重大疾病除外)、患性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职业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9)被保险人接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0)接受试验性药物或采用在治疗时尚未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医学治疗方法进行的治疗(如替代疗法等);
(11)药品费不包括下列药品:
①中药类:含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成分的中药,包括冬虫夏草、海马、猴枣、琥珀、灵芝、羚角、鹿茸、玛瑙、麝香、藏红花、燕窝、野山参;
②保健品以及纯营养品类药品;
③美容和减肥药品。
(12)购买的个人物品费用,康复或保健设备导致的费用,以及使用任何矫正或矫形器材,购买或租用器具、拐杖、轮椅等其它类似医疗设备发生的费用;在养老院、临时或长期看护机构、各种疗养机构以及类似性质的机构发生的费用;接受以保健为目的的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或预防性治疗等;
(13)因戒毒、戒酒在医疗机构或以戒除成瘾为目的的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