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瑞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70种重大疾病和30种轻症疾病保障,重疾和轻症各分为四组,最多各赔付3次,首次确诊重疾或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恶性肿瘤有额外赔付,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0.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终止详见本合同10.2.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身故的,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存续的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乘以约定的年交保险费金额的120%;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


10.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每个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三次为限。
10.2.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10.1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10.3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10.2.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0.2.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0.3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约定的每个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三次为限。
10.3.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终止详见本合同10.2.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0.3.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0.3.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0.4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年满80周岁前(含80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10.5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年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终止详见合同10.2.1首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 金;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不超过身故时已存续的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乘以约定的年交保险费金额的120%;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约定的每个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三次为限。 10.2.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10.1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10.3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继续有效。 10.2.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0.2.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约定的每个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三次为限。 10.3.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的终止详见合同 10.2.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0.3.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10.3.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年满80周岁前(含80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年豁免当期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种及第47种重大疾病除外);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0)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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