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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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 止: 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释义3),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 止: 若全残时未满18 周岁,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 若全残时已满18 周岁,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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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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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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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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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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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身故,则按已交保费×120%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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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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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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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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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身故,则按已交保费×120%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