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除等待期期间依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约定外, 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在医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我们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向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 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向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
您应与我们约定本附加合同的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总和超过该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经您申请, 对于超出的部分, 我们可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 我们对所有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受益人累计最高给付的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以您与我们约定的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在医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 的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向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在医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总和超过该门诊急诊医 疗保险金额,经您申请,对于超出的部分,可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额外 公共保额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 |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为主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0 周岁(指出生满 15 日的婴儿)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之间。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1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5)被保险人殴斗;
16)被保险人醉酒;
17)被保险人患牙科疾病,但因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18)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未遵医嘱、吸食毒品、酒驾、患性病、艾滋病、患先天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患未告知的既往症、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怀孕、分娩、患牙科疾病、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门诊急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额外公共保额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剩余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