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三组,即甲组重大疾病、乙组重大疾病、丙组重大疾病 。
等待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上述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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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届满后,若经诊断初次患有重大疾病的,按照保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初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80 天后,若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所约定的除已赔付组类别之外的另两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的,再次按照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二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80 天后,若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余下一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 病的,将再次按照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且每组类别赔付次数仅限一次。 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如果初次患有的疾病属于甲组或乙组重大疾病,不再对丙组“深度昏迷”和“瘫痪”进行赔付。 |
投保人
投保人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且该团体非仅为购买保险而组织成立。
被保险人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0 周岁(指出生满 15 日的婴儿)至 65 周岁(含65 周岁)之间。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主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含 75%)。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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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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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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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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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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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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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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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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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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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初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180天后,初次确诊患有另两组重疾之一,则可领取) |
第三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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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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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自二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180天后,初次确诊患有余下一组重疾,则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