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为被保险人选择以下交通意外责任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
a.驾驶自驾车意外事故
b.乘坐自驾车意外事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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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有效期内遭受约定类别的意外事故,并于180 日内因此身故 的,按相应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于有效期内遭受约定类别的意外事故,并于 180 日内因此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受益人 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如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人
投保人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且该团体非仅为购买保险而组织成立。
被保险人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0 周岁(指出生满 15 日的婴儿)至 65 周岁(含65 周岁)之间。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主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含 7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跤、探险活动、特技表演、滑雪、滑冰、滑翔伞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猝死 ;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14)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15)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甲板之外、舱门之外遭受意外事故;
(16)除自驾车外,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参加高危运动、精神疾病、猝死、攀爬跳跃交通工具、在军队警察民兵组织受训执行任务、提前离开交通工具、乘坐非运营车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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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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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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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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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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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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