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本 合 同 终 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前因意 外 事 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后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十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
满期保险金
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5%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五倍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 合 同 终 止 。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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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交费期限届满前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本交费期限年数 若在交费期限届满后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按保险金额的两倍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年数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且本合同有效,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 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0周岁(出生后满15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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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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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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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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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限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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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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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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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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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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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限年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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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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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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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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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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