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奖励
如果您将持有的其它瑞泰人寿保险产品的部分支取账户价值、退保账户价值或满期保险金,用于购买本产品或对本合同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并在犹豫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或追加保险费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您的投资账户额外分配特别奖励以增加账户价值。特别奖励等值于初始保费的 1%或者追加保险费的 1%。
身故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 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即身故保险金。 您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您所交纳保 险费的 105%;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 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 105%:
1) 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 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 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 30 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作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 书面确定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作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我们自第六个保单年 度始,按照本合同 14.2 的规定收取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 确定不再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 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自动变更为 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0%。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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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 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即身故保险金。 您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您所交纳保 险费的 105%;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 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 105%: 1) 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 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 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 30 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作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 书面确定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作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我们自第六个保单年 度始,按照本合同 14.2 的规定收取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 确定不再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 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自动变更为 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0%。 |
特别奖励 | 如果您将持有的其它瑞泰人寿保险产品的部分支取账户价值、退保账户价值或满期保险金,用于购买本产品或对本合同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并在犹豫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或追加保险费的下一个工作日,向您的投资账户额外分配特别奖励以增加账户价值。特别奖励等值于初始保费的 1%或者追加保险费的 1%。 |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 18 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您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您的年龄不能超过 65 周岁。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 15 日至 65 周岁之间。 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您与被保险人有如下之一的关系:
1)您就是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保单月度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止。但依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销、终止或解除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我们将按照确定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按以下规定支付:
1) 如果您不是被保险人,我们将直接退还给您;
2) 如果您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我们将其作为您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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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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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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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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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价值×105% (犹豫期内身故,赔付金额为已交保费×105%或投资账户价值×105%) |
保单生效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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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价值 (若书面确认缴纳风险保费,可维持身故保额为投资账户价值×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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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奖励 |
(初始保费×1%)或(追加保费×1%) (若使用瑞泰人寿保险产品的账户价值或满期金购买本产品或对本产品追加保费,则可领取特别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