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承保名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 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按承保名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 和单独原因导致合同附件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 残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最低投保人数,即最低被保险人人数为5人。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起开始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期满日。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杀或自伤身体;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参加高风险运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