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若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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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期满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选择,但最短为 5 年,最长为至保险单期满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该不晚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
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起开始计算。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中载明。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增加身故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我们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刘先生30周岁,投保瑞泰附加定期寿险,基本保额10万元,年交保费1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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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