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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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事故,并于180日因此身故,按本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事故,并于180日以此为唯一原因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180天内治疗未结束,按第180天身体情况鉴定,依此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0 周岁(指出生满 15 日的婴儿)至 65 周岁(含65 周岁)之间。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主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含 7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
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跤、探险活动、特技表演、滑雪、滑冰、滑翔伞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整容;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猝死;
(1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不包括乘客在商业固定航班上的空中飞行)期间;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斗殴、参加高危运动、怀孕流产分娩、整容、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疾病、猝死、置身商业航班以外的任何飞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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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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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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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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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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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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