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专业——专门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旅客开发设计的保险。
全面——低保费,高保额,保障全面,覆盖飞机、火车、轮船等多种交通工具。
灵活——保障责任、金额、期间可灵活组合搭配,满足多种保障需求。
保险责任:
就以下四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投保时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类)
一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票证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机场出口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二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三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轨道交通工具(含火车、轻轨、地铁、磁悬浮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四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含公交车、出租车、长途汽车、市内电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运营汽车车厢起至走出运营汽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依所选择的意外事故类别及相应的保险金额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于180 日内因此身故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于180 日内以此为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所列伤残项目,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 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 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 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 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投保人年龄:
大于或等于18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
0周岁(出生后满30 日)~80周岁
保险期间:
最长不超过1年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整容;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猝死 ;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或核爆炸、怀孕流产分娩、整容、未遵医嘱、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猝死、精神疾病、违反交规强行离开或登上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在交通工具外被害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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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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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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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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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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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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