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周岁,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②已满18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可选责任 |
猝死关爱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在年满18周岁但未满66周岁期间猝死,除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额外关爱保险金(如有)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和人民币100万元的较小者额外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额外关爱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在年满18周岁但未满66周岁期间身故或全残,除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除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额外关爱保险金(如有)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和人民币2000万元的较小者额外给付 特定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额外关爱保险金(如有)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和人民币200万元的较小者额外给付 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除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额外关爱保险金(如有)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和人民币500万元的较小者额外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