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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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0-17 周岁,100%;18-40 周岁,160%;41-60 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