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续保除外)所患既往症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四、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五、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
六、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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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发生合同定义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在不变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计划的前提下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没有等待期。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所确诊的恶性肿瘤的且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到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该恶性肿瘤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该恶性肿瘤导致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费用。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在该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且在续保期间内再次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仍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80日为限。 |
恶性肿瘤特药服务 | 若您选择投保“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本产品包含恶性肿瘤特药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处方审核、药品协助购买或配送、援助用药申请指导服务,具体内容及规则详见合同附属的服务手册。 |
质子重离子就医协助服务 | 若您选择投保“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本产品包含质子重离子就医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质子重离子医院恶性肿瘤专家门诊预约服务,具体内容及规则详见合同附属的服务手册。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