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手术意外身故、手术意外伤残或产生手术意外并发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有艾滋病;
九、被保险人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手术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的手术,因病情需要医院专科医生要求转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情况除外;
十一、非治疗疾病或损伤,非因挽救生命目的而实施的整形、变性手术或美容性质的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十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告知我们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十四、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十五、被保险人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产生并发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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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七日内因该择期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为直接原因而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给付过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
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七日内因该择期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为直接原因而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给付过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择期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为直接原因而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同)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
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择期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手术意外并发症列表》中列明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