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医疗服务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自残导致的疾病或伤害:由自残引起的疾病或伤害、自杀或企图自杀(无论是否神志清醒)所引起病症的治疗。任何因主动将自己暴露在危险或人身伤害环境中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费用,见义勇为除外;
三、被保险人醉酒、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六、特殊风险相关治疗:
(1)从事任何竞赛(除徒步外的非职业非专业性的竞赛)、专业运动或职业竞赛、降落伞、跳伞、滑翔和蹦极跳等,或者以任何身份参与的任何形式的探险、户外探险、竞技娱乐、极限运动等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2)核或化学污染、战争、入侵、使用化学和/或生物物质的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失、外敌行动、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直接参与暴乱、罢工和市民暴动、起义或军事或夺权力量、或在武装力量中服役;
七、保险期间届满后或保险计划生效前(含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按疗程使用的药品费用;
八、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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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确诊需要住院治疗、日间手术或日间治疗的,对于其在约定的医院范围内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详见合同保障利益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