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糖尿病特定并发症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糖尿病特定并发症,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您续保本合同时,则无等待期。

 

二、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糖尿病特定并发症,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合同定义的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您续保合同时,则无等待期。
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糖尿病特定并发症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糖尿病特定并发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醉酒、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在承保之前(续保除外)已诊断罹患如下类型疾病的:

(1)除糖尿病之外的其他血液或血管系统疾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管炎、脉管炎、白血病等;

(2)脑、心脏、肾脏、眼部、足部的其他慢性疾病:如短暂性脑缺血、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脏炎症、心肌梗塞、视网膜病变、视神经病变、白内障、青光眼、高度近视(》800度)、肢体的严重外伤等;

(3)恶性肿瘤、脑部的良性肿瘤等;

(4)其他未告知的能单独导致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心肌梗塞、足部截肢、失明、酮症酸中毒深度昏迷的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在承保前(续保除外),已经发生过下列情形的:

(1)肢体麻木等感觉异常、嘴歪眼斜、各类肢体或肌肉运动功能的异常或丧失、语言功能异常;

(2)心悸、发绀、胸痛、心绞痛、持续性的心房颤、心力衰竭;

(3)蛋白尿、氮质血症、已开始或医嘱已通知进行肾透析治疗、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4)虹视、视物模糊、视野缺损、眼底出血、或曾经做过眼部手术的;

(5)足部组织已经发生坏死或坏疽的。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意外伤害导致的足部截肢或失明。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特定并发症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特定并发症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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