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定义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定义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或续保本合同时,则无等待期。
二、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呼吸系统特定疾病,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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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发生合同定义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定义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或续保合同时,则无等待期。 |
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醉酒、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