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的原因导致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则无等待期,若观察期结束后被保险人仍处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状态的,我们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护理保险金,具体的护理保险金数额请见本条后款“护理保险金”中的约定,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经我们指定的鉴定机构诊断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将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观察期仍未结束,观察期结束后被保险人仍处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状态的,我们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承担给付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四、健康关爱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未处于观察期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或若被保险人处于观察期且本合同有效,观察期结束后生存且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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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的原因导致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则无等待期,若观察期结束后被保险人仍处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状态的,保险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护理保险金,具体的护理保险金数额请见本条后款“护理保险金”中的约定,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经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诊断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观察期仍未结束,观察期结束后被保险人仍处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状态的,保险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承担给付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
健康关爱保险金 | 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未处于观察期且合同仍然有效,或若被保险人处于观察期且合同有效,观察期结束后生存且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