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当日)之前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确定的对应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当日)之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确定的对应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护理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当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确定的对应比例; 2)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当日)之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确定的对应比例; 3)被保险人在观察期结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