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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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5%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且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保险公司已按约定完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保险公司已按约定完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或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