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首次或非续保时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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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续保时,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2.3.8给付比例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等待期满后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天。 |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2.3.8给付比例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恶性肿瘤门诊手术治疗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2.3.8给付比例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前述2.3.3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及2.3.4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两项责任中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2.3.8给付比例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2.3.8给付比例和补偿原则”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根据“2.3.8给付比例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