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悠长保癌症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因恶性肿瘤导致的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门诊手术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特定药品费用等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或造成的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3)被保险人在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非住院期间未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器械;


5)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使用未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疗法或药物治疗;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职业病、医疗事故;


8)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9)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


10)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在就诊医院内实际发生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第2.5.7条“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连续投保本保险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天(含)。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在就诊医院内实际发生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第2.5.7条“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恶性肿瘤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恶性肿瘤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在就诊医院内实际发生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第2.5.7条“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前(含住院当日)30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在就诊医院内实际发生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本条款第2.5.3条“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及本条款第2.5.4条“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两项责任中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第2.5.7条“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必须接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治疗的,对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所列明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第2.5.7条“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原则”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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