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4)被保险人未遵书面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接受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6)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续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器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7)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9)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定义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10)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罹患本条款第7.28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33、34、95项重大疾病除外);
2)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除本条款第2.5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第7条“名词释义”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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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另有约定外,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书面医嘱在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的给付以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