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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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续保时,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续保除外)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续保时,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续保除外)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