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残障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天),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伤残,而发生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经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本条款附表一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残障护理保险金:
1)在经首次鉴定确认达到本条款附表一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后:若被保险人伤残包含身体功能伤残,则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再次鉴定,确认仍达到本条款附表一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的,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残障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伤残仅为身体结构伤残,则无观察期,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残障护理保险金;
2)在给付首次残障护理保险金后,本合同老年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在以后每年的首次鉴定之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残障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3)在被保险人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0%给付最后一次残障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条款附表一所列的一项伤残中既包含身体功能伤残也包含身体结构伤残,则首次残障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适用以上身体功能伤残约定。
因同一原因或不同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条款附表一所列的多项伤残的,本公司仅对一项伤残给付残障护理保险金。
老年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天),发生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按照本条款附表二所列的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确认达到轻度失能及以上护理需求等级的,且未发生残障护理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1)在经首次评估确认达到轻度失能及以上护理需求等级后,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老年护理保险金;
2)在给付首次老年护理保险金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在以后每年的首次评估之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3)在被保险人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0%给付最后一次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经不同次评估确认被保险人达到不同或相同的护理需求等级(轻度失能及以上)的,本公司仅对一次评估确认达到的护理需求等级(轻度失能及以上)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天)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天)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残障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残障护理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本公司给付首次残障护理保险金后,豁免自被保险人首次鉴定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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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残障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天),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伤残,而发生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经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达到本条款附表一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残障护理保险金: 1)在经首次鉴定确认达到本条款附表一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后:若被保险人伤残包含身体功能伤残,则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再次鉴定,确认仍达到本条款附表一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的,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残障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伤残仅为身体结构伤残,则无观察期,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残障护理保险金; 2)在给付首次残障护理保险金后,合同老年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以后每年的首次鉴定之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残障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3)在被保险人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0%给付最后一次残障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条款附表一所列的一项伤残中既包含身体功能伤残也包含身体结构伤残,则首次残障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适用以上身体功能伤残约定。 因同一原因或不同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条款附表一所列的多项伤残的,保险公司仅对一项伤残给付残障护理保险金。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天),发生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按照本条款附表二所列的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确认达到轻度失能及以上护理需求等级的,且未发生残障护理保险金给付,则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1)在经首次评估确认达到轻度失能及以上护理需求等级后,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老年护理保险金; 2)在给付首次老年护理保险金后,合同继续有效,在以后每年的首次评估之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3)在被保险人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0%给付最后一次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经不同次评估确认被保险人达到不同或相同的护理需求等级(轻度失能及以上)的,保险公司仅对一次评估确认达到的护理需求等级(轻度失能及以上)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残障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残障护理豁免保险费 | 在交费期间内,保险公司给付首次残障护理保险金后,豁免自被保险人首次鉴定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6)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位)、被保险人继承人(第二顺位)的顺序确定。
除本条款第2.5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6-54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