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投保可选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金(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在扣除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商业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对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并已获得相应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105%为限。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住院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的实际每次住院天数减去约定的每次住院的免赔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约定的意外住院日额津贴×(实际每次住院天数-约定的每次住院的免赔天数)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被保险人保险期间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期间内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约定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日额津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在扣除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商业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对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并已获得相应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105%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住院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的实际每次住院天数减去约定的每次住院的免赔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约定的意外住院日额津贴×(实际每次住院天数-约定的每次住院的免赔天数) |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期间内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约定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日额津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猝死;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
因上述11种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位)、被保险人继承人(第二顺位)的顺序确定。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