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糖尿病严重并发症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2型糖尿病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症,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糖尿病严重并发症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2型糖尿病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症,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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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严重并发症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2型糖尿病原因,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糖尿病严重并发症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2型糖尿病原因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有非2型糖尿病的其他类型的糖尿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症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症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5/1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