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倾情守护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8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OO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OO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保险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猝死、流产、分娩;

 

4)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8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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