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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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起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3.11条)。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