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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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失能护理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若未满6周岁时,观察期必须至满6周岁,保险公司按所交保费的200%赔付或赔付等值的护理费,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保险金 | 观察期后确诊合同中约定的30种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赔付基本保额,合同继续有效;观察期内确诊,已赔付意外护理责任的则不再承担疾病责任,未赔付赔付意外护理责任的则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费;18岁后身故,赔付保额,可与前两项责任兼得,合同终止。 |
健康维护金 | 满30周岁,可领取保额作为健康维护金,与一二两项责任兼得,合同终止。 |
保费豁免 | 因意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确诊合同约定疾病的可免交余期保费。 |
健康管理服务 | 包含健康档案,心理成长热线,就医预约服务等健康管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