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