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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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 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且持续至观察期 结束,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 人身故,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 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金 | 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按投保人已交纳的 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自附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 全残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 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在年满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 前(含),驾 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 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或全残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在年满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 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 起,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 事故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 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 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2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主险--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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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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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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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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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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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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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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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
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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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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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维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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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5% (保单期满领取一次) |
附加险--附加百万安行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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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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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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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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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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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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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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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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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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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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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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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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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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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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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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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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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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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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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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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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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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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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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计划包含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180天观察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猝死、流产、分娩;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 导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 被保险人在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的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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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猝死、流产或分娩、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百万安行个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