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险保险责任
1、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8.4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8.5且持续至观察期8.6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
1)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健康维护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健康维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险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1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可选附加险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鸿运天使少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同时等额减少。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日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同时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主险合同已给付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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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7.4 专科医生7.5 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 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 加鸿运天使少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同时等 额减少。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重大疾病保险金申 请日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同时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 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 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 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维护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按保险期间届满 日的账户价值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且持续至观察期8.6 结束(观察 期结束时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年满6 周岁之日),按下列方式给 付护理保险金: 1)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 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按保 险期间届满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健康维护 保险金。 |
王女士为其0岁儿子购买保险期间为20年的"鸿运天使",保单签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每年按时交纳期交保险费5000元,连续交纳20年,第一保单年度初追加保险费10000元。在未发生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情况下,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注1:保单利益演示的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为6%、4.5%和最低保证利率,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4.7 条)。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且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身故的,本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并按主险条款第5.6 条“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规定处理。
王女士为其0岁儿子购买保险期间为20年的"鸿运天使",保单签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每年按时交纳期交保险费5000元,连续交纳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性病毒、流产或分娩、未遵医嘱、药物过敏、参加高风险运动、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鸿运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主险--鸿运天使少儿护理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护理金 | 观察期结束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 |
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
观察期结束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后(含当天) | 账户价值+基本保额-已领取健康维护金 | |
疾病身故 |
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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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维护金 | 账户价值 |
附加险--附加鸿运天使少儿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主险保单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
附加险--附加鸿运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返还至个人账户)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