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烧伤保险金 5万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 2万元(0免赔,80%报销)
意外住院津贴 50元/天(免赔3天,最多3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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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伤残/烧伤保险金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
意外住院津贴 |
投保说明
投保规定:本卡供客户投保使用。持卡人须在该卡投保申请有效期内按上述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激活,保险责任方能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卡未经激活,保险合同不成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1年。
激活期限:本卡有效激活期限以卡上实际注明的期限为准,逾期被视为放弃激活权利。
激活限制:激活本保险卡必须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操作。激活本保险卡所需提供的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其他投保信息结合户籍资料是确认被保险人的唯一依据且不得更改,请务必准确提供。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3周岁至74周岁。
职业类别:承保1-4类人员,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为准。
投保份数限制:18周岁以上(含)的同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份数为贰份,18周岁以下的同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分数为壹份,超出部分无效。
【持卡人须知】
1、本卡不办理任何形式的撤保、退保、加保、人员变更、挂失,激活成功后,即成为索赔凭证之一,请妥善保管。
2、本卡涉及条款及职业类别信息可致本卡所列客服电话或网址查询。
本卡与所适用的产品条款,以及与被保险人激活本卡时提供的投保信息均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特别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部分。
本卡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未告知的既往症;
2)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3) 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精神和行为障碍;
4)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整容手术、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治疗、牙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未告知的既往症、药物过敏、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伤残或烧伤 |
5万元 |
意外医疗 | 2万元 |
意外住院津贴 | 50元/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