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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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 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 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以下A 类至D 类意外伤害事故 起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 外,再额外按身故日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日主险合同的 账户价值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则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 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在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 (观察期结束时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 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 束后,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 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 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按70 周岁对 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 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若生存至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按 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3.12条)。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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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D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护理金 | 70周岁前观察期结束 |
账户价值×110% (保单生效180天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70周岁后观察期结束 |
账户价值×110%-已领取关爱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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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
账户价值×110% (保单生效180天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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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关爱金 | 账户价值 |
附加险--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D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主险保单账户价值×110%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主险保单账户价值×110% |
注:此计划包含健康保障,确诊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后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感染艾滋病病毒、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