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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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 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 原因,在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 期结束时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 周岁之日),按下列方式给 付护理保险金: 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将按观察期结 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按 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 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 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 同效力终止。 |
老年关爱保险金 | 若生存至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合同仍然有效,按 70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且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身故的,本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分娩、未遵医嘱、药物过敏、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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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护理金 | 70周岁前观察期结束 |
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70周岁后观察期结束 |
账户价值+基本保额-已领取关爱金 (保单生效180天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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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
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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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关爱金 | 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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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主险保单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