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只需低廉的保费投入,即可获得高额的意外保障,保险责任涵盖意外伤残、烧伤、身故三大责任。有备无患,才能从容面对,从而将多种交通意外损失降到最低,让您的健康人生更多一份安全感。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a至e类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上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和轿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发生同类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 接导致身故的,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 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 接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 程度之一的,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 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7天、10天、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
等待期:无。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流产、分娩;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4)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8)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9)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10) 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11)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12)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因整容手术、未遵医嘱、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参加高风险运动、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交通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