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1万元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未遵医嘱、药物过敏、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10万元 |
意外伤残 | 10万元 |
意外烧伤 | 10万元 |
意外医疗 | 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