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优势
保费低廉:本产品保费低廉,只需用较低的保费,即可获得高额的保险保障;
选择丰富:本产品具有多种档次供您选择,1天至1年的保险期间满足您各种旅行需求。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造成伤的,本公司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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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造成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 伤残程度之一的,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适用人群:对境外旅行中的意外伤害有一定保险需求的客户
销售方式:主险
保险期间:1天至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缴费
投保年龄:3至70周岁
等待期:无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流产、分娩;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 置身于任何航空装置或空中运输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6)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8)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9)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置身于任何航空装置、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境外旅行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