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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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按保险 金额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按投保 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 (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白血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白血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感染艾滋疾病、患先天性疾病、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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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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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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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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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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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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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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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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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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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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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年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