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病,退回已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退回已交纳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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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病,退回已交纳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退回已交纳的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内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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