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18岁-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障。
产品描述

中国人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优势:

1、团体保险产品,多人投保可享受价格优惠。

2、保障意外身故和伤残,可选意外医疗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已获得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则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自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按合同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若所合并的伤残中有投保前已患伤残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则该项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也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且同一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重复评定。 保险期间内,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岁-6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缴费期限:一次性缴清

责任免除

人保健康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猝死 、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 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书面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更多详情请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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