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28天-70周岁
保障期限:3 年、5 年、8 年、10 年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月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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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中的重度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一个或多个情形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