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等待期:9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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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中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一个或者多个情形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内容详见条款。